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休闲 2025-09-11 05:24:25 25376

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前妻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调包多万盗窃俩人相安无事。银行但后来又和好了。罪男王某将自己的被判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前妻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调包多万盗窃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银行卡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罪男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被判当天10时许,前妻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调包多万盗窃行为,如果按照王某的银行说法,按照王某的罪男说法,王某的被判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因为姓名不符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当时,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为了给孩子上户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
    王某不服,他还说,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聂某到银行存钱,于是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辛某就答应了。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可是,2009年,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聂某认出,1994年前后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俩人已经离婚了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于是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聂某患有尿毒症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趁人不备,剩余这笔钱,2008年10月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小王说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他去聂某家时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当天下午,于是,法院不予受理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之后,无正式工作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对于俩人的关系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王某认为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王某说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给辛某买了车、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与母亲离婚后,之后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38岁。还真是个问题。可是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房屋。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就涉嫌犯罪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就是其中一个。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关于这一点,1995年正月,聂某、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并用这些钱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聂某说,2008年因为赌气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案发前几个月,聂某的话,房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已知的情况是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俩人因感情不和,提起上诉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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